近日,包头市中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线》栏目合作,推出系列普法节目,栏目选取了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几个领域,如“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商家应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声音受民法典保护吗?”“宾馆房间发现摄像头怎么办?”等7个方面,法官通过讲述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包头市石拐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张昱冉的解读《其他房客在宾馆安装摄像头,宾馆需要承担责任吗?》
小红被公司派往A城出差。回到宾馆关灯准备睡觉时,电视机旁的插座引起了小红的注意。经过一番查看,小红在插座内发现了一个头。她立刻找来宾馆经理理论,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小红拨打了110报警。调查发现,房间内的摄像头是此前的房客老王安装的,宾馆对此并不知情。请问小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宾馆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第110条、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能够确保那些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事情、信息不被非法披露和公开,确保自己的个人生活不受到他人侵扰、干涉的权利。《民法典》第1033条列举了诸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宾馆房间的行为即为其一。
具体到本示例中,安装头的老王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到侵权人。为此,《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对入住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说,宾馆有义务对各个房间进行检查,保护顾客的隐私。如果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的隐私被,且无法找到者的,那么宾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示例中,老王在宾馆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宾馆对房间疏于检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红无法主张老王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宾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民法典相伴】其他房客在宾馆房间安装摄像头 宾馆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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