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住建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订《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发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启用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网签备案的旧版合同仍有效。
同时,在存量房(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方面,南宁市住建局制定并印发了《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示范文本,对规范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和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
新修订的2023版《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精简,删除了部分不常用信息及标注,并且明确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安全标准出租房屋,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还设置了特别告知内容,提示当事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合同,避免因未仔细阅读合同或未对合同条款进行注意而产生的合同条款效力纠纷。
房屋存在抵押、设置居住权情形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承租人权益。为更好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等权益,减少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在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房屋抵押、居住权等权利状况等有关内容进行了增加和细化。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针对出租方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交易是否进行租赁资金监管的相关选项,进一步保障租赁资金的安全。
针对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市场较常见的问题,新修订的2023版《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再强制要求转移登记前必须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而是列举了三种房屋抵押情况,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约定“带押过户”。目前,南宁部分银行已经可以办理。
另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更加顺应市场实际需求,在合同名称增加大家熟知的“二手房”的提法,使得合同更加亲民化和市场化。此外,合同还新增了一些内容:一是新增可选择资金监管的条款,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资金交割方式,进一步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二是新增房屋权利状况承诺,由出卖人对无一房多卖、无限制转让情况、无隐瞒无纠纷等房屋权利状况做出详细承诺。
之前,在存量房或房屋租赁方面,市民委托经纪机构服务的过程中,都未有官方制定的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各经纪机构自行制作的合同存在各种不规范。如今,南宁市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了《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等四个合同示范文本,填补了之前委托经纪机构服务的过程中缺乏合同范本作为参考使用的空缺,进一步明晰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方面经纪服务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屋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经纪服务行为,优化南宁市营商环境。(韦琳敢)
近期,南宁市相关部门修订《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