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西畴县人民法院鸡街人民法庭接待了一位远道而来的当事人王某。王某称,他在文山市某小区出租了一套房屋,租客为西畴县董马乡人。因租客一直未付房租,王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向租客户籍所在地西畴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经审查,该案的管辖为专属管辖,西畴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房屋所在地法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对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是房屋所在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