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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承租期间,未经房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及出租方同意,不得自行拆改,不得随意在房屋内砌墙,打隔断等改变内部格局行为。如需装修装饰,需要向出租方报备。2.承租方应与“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签署租赁协议。

  4.承租方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管理,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地方行政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5.水、电、供热、物业费、税费等因承租方经营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房屋以现状出租,如须修理、修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6、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间应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一经递交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瑕疵以及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本公告内容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7、本标的承租方须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4%收取。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F.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